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3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陳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
伍拾柒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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