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191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46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於96年7月3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