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84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280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