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