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97年度偵字第1662號),聲請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尖嘴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1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尖嘴鉗1支,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62號偵查卷第6頁),又被告所涉竊盜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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