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1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