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51號聲明人乙○○○
巷4弄上列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因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被繼承人甲○○之三男 陳信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51號聲明人乙○○○
巷4弄上列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因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被繼承人甲○○之三男 陳信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