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93號原告 鍾邁恪 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告 牛月蘭 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294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在上揭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本院無從具體認定兩造間是否有判決離婚之事由,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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