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93號反請求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①請求離婚:3,000元。②請求給付200萬精神損害賠償:20,8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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