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賴柔蓁 被告 黃琇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訟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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