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新竹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范春鑾 代理人 安俊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張桂枝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桂枝(女、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號)於民國85年9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桂枝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桂枝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於78年9月7日出境後即失去聯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27年,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新竹市稅務局函、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外交部領事事務所、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日期證明書為證,前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張桂枝陳報其生存,或知張桂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張桂枝於失蹤屆滿7年之85年9月7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張桂枝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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