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七年度少偵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參閱本院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決議㈠)。本件被告甲○○因車禍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一時許死亡,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之首揭說明,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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