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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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因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無在途期間可言,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二月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洪耀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上 字第 933 號判決(86.0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 上訴 字第 45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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