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被告 鍾廷 聲
張明塚 翁雪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本件被告 鍾廷聲 、張明塚、翁雪倫被訴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原告遲至同年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按,本件復尚未經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