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綉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143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檢警查扣新台幣肆萬肆千元整,案經貴院審理終結(99年度上訴字第1436號),而所扣押之款項並非係非法所得,依法提出申請,懇請鈞長准予,儘早發還扣押款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鄭綉玲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14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36號判決,經聲請人即被告鄭綉玲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於100年2月17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且全案並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執行案號:100年度執更字第3948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所請准予發還之上開扣案現金亦隨案移送,關於本件扣押物發還之聲請,聲請人自應改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執行檢察官依法審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院發還,本院已屬無從辦理,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莊松泉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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