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訴人 宋靜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 洪濬詠 律師被上訴人 鄭慧珍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上訴人 邱威豪 被上訴人 邱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參萬陸仟元」;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第9行起關於「按月3000元計36萬元」,應更正為「按月3000元計3萬6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上訴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