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 李榮飛 被告 呂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臺中市○○路○○○○○號特力屋賣場之公告欄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查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第二項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故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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