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楙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21萬92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