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解
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4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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