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