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73號
原 告 宏展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岳樺
被 告 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婕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