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乙○○
甲○○丙○○己○○戊○○忠誠實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德明
一、右列被告乙○○、甲○○、丙○○、忠誠實業有限公司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二、被告己○○、戊○○因前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然被告己○○、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分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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