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35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20號債務人乙○○
20號債務人丁○○
20號
一、債務人丙○○、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叁拾壹元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丙○○、乙○○、丁○○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8,931元,暨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計息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53,113元,暨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計息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緣債務人丙○○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08,993元。詎債務人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據借據條款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借據第六條違約金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6年度促字第2335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8,931元│95年4月1日│7.038%│95年5月2日│└──┴────────────┴───────────┴───────────┴───────────┘┌───────────────────────────────────────────────────┐│附表二:96年度促字第2335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53,113元│95年4月1日│7.038%│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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