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告甲○○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複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被告丙○○即反訴原告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第2、19、21、23頁)關於「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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