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江俊杰 被告 洪偉程
蘇靖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9號恐嚇取財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王鐵雄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