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林合民 律師 何謹言 律師被告衡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
劉勝元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