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大禹 土木包工業即 廖恩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大禹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兩造應陳報證人 周明松 之地址,或偕同證人周明松到場。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