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9日下午2時4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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