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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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3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市長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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