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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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丁○○被告乙○○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