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吳 佳峻 債務人 吳天助 債務人 洪花 語
一、債務人吳天助、 吳佳峻 、洪花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佳峻、洪花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天助、吳│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71381│佳峻、洪花│月1日起││六九│││元│語││││├──┼───┼─────┼──────┼──────┼───────┤│002│新臺幣│吳佳峻、洪│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27099│花語│月1日起││六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天助、吳│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381│佳峻、洪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佳峻、洪│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7099│花語│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