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6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16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士簡字第477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雅琪 告訴被告吳國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士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佐(參見本院101年度士簡字第477號卷第22頁、第2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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