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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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偉聖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