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7號再抗告人 呂其秘 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10月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5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呂其秘因殺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1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6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於同年11月26日以「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邱忠義法官吳淑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