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抗告人 謝良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恒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惟該裁定係於民國110年11月5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遲至111年1月10日始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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