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357號債權人 塗婉思 債務人 林義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 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935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1,065元林義盛自民國109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304,505元林義盛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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