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林亭如 被上訴人 蘇銘彥
葉婉晴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孫郁瑄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