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聲請人 連宥程 相對人 吳依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相對人吳依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兩造結婚公證書暨海基會認證書、相對人大陸地區戶政資料、相對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家事非訟程序其聲請書狀應裁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