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盈寬 即 林麗 .聲請對被告林盈寬即 林麗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盈寬即林麗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717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
(二)另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