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744號

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被告 林恩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3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得收取之利息16%已高於一般求償行情,是本院認原告請求違約金跟滯納金之部分應分別酌減至零及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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