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屏東市勝豐里謙明巷一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號審理,前經訊問被告後,認為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犯嫌重大,並有逃亡事實,裁定自民國97年4月4日起執行羈押,茲案件業經審結,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