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志忠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9
月2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150026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志忠藉端滋擾住戶 黃玲珠 ,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志忠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1年8月27日上午7時52分至8時44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路天廚菜館。
⑶行為:以撥打行動電話滋擾被害人黃玲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害人黃玲珠於警訊時之指述。
⑵電話通聯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