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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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姿雅
劉丞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李岳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