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田永祥 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
113號裁定自民國105年3月2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現受雇於長隆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平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另有年終獎金至少0.5個月薪資即1萬5,000元,此有僱用勞動契約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70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1萬3,422元,並於領取年終獎金之每年1月增加清償1萬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5萬6,384元,清償成數為16.37%。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另有一輛
2004年出廠之裕隆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據債務人陳稱曾以該車輛向錢莊借款,後無力償還而未贖回,並經向臺北監理站查詢得知車牌於95年6月21日遭逾檢註銷,復於96年1月19日以無牌照違規逕行註銷,此有債務人所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切結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1頁、第75頁至第76頁),故可認債務人上開車輛應無殘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9萬元扣除必要支出43萬9,368元後,餘25萬632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萬6,578元,扣除母親 田椿花 之扶養費3,000元、勞保費636元、健保費447元(見本院卷第170頁)等非消費性支出,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2,495元,與新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2,840元相當,尚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債務人之母親與債務人同住於新北市,育有債務人與另1
名子女,其除每月領取老人補助3,600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所得,此有債務人母親之郵局存簿內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64頁、第70頁、第73頁至第74頁)。故倘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老人補助,再由債務人與另1名子女分攤計算,母親扶養費為4,620元【計算式:
(12,840-3,600)÷2=4,620元】,而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3,000元,尚低於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每名子女應分攤之扶養費金額,應屬合理。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萬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6,578元,餘額為1萬3,
422元,而債務人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將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提撥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422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一││)欄位所示。││2.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年為1期,共計清償6期,每期在││每年1月給付,每期清償1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二)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6,451,307元。││4.清償總金額:1,056,384元。││5.總清償比例:16.3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金額(一)│金額(二)│├──┼────────┼───────┼────────┼────────┤│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6,066│533│595│││股份有限公司││││├──┼────────┼───────┼────────┼────────┤│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509,005│1,059│1,183│││有限公司││││├──┼────────┼───────┼────────┼────────┤│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437,418│910│1,017│││股份有限公司││││├──┼────────┼───────┼────────┼────────┤│4│滙豐(台灣)商業│58,915│122│13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5,396│261│292│││股份有限公司││││├──┼────────┼───────┼────────┼────────┤│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88,504│600│671│││股份有限公司││││├──┼────────┼───────┼────────┼────────┤│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2,600│68│76│││股份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41,870│3,000│3,353│││股份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2,321│2,231│2,493│││股份有限公司││││├──┼────────┼───────┼────────┼────────┤│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63,097│1,380│1,542│││有限公司││││├──┼────────┼───────┼────────┼────────┤│11│星展(台灣)商業│1,077,038│2,241│2,50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8,812│330│369│││股份有限公司││││├──┼────────┼───────┼────────┼────────┤│13│元大國際資產管理│82,265│171│191│││股份有限公司││││├──┼────────┼───────┼────────┼────────┤│14│台新資產管理股份│248,000│516│577│││有限公司││││├──┼────────┼───────┼────────┼────────┤││合計│6,451,307│13,422│15,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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