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承輝選任辯護人葉又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零伍年拾壹月玖日一○五年度易字第八一三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承輝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5年11月
9日以105年度易字第81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本院認上開裁定不宜,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