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8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榮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榮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惟應以書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向原審法院為之,再者上訴書狀應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榮洲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已於105年10月19日合法收受判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5年10月28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5年11月24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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