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7號
104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姿雅
黃勤翔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7號
104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姿雅
黃勤翔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