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0號
原 告 葉美利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被 告 何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依本院前次
庭期通知之記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相關證物並附繕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