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原告大眾雨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搜主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為被告搜主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第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