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陸貳公克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6年8月15日15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某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8月16日15時45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鎮○○路○○○號前查獲,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4包。嗣被告因上開施用海洛因行為,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44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強制戒治逾6個月,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4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0.6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9月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51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66號卷第37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